
急!!!请问哪一个条例有明确规定: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只要其中有一条不符合要求,消防验收就不能通过。我曾经有看过,现在忘了找不到了。
防火间距的问题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参考:
http://www.china-fireren.com/article/designlaw/gbj16-87/jg52.htm
参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章 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
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放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另外,消防验收是否通过由公安消防部门决定,作为业主或者其他人员,只能再验收通过之前进行举报。如果已经通过验收就很难再改变了。
----------------------------------------------------------------------------
我司有一工程,现消防工程已完成80%,但因对承包商不满意,我司作为业主欲更改消防工程承包商,并由其进行消防报验。
问题:
1,我司与旧消防包商解除合同,而旧包商手上握有我司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资料。新厂商能保证以其自己之力仍能通过消防报验吗?
2,假如第1点可行,我司通过消防报验。现对于建筑工程竣工报验,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须提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则,对于第二点和第四点,由于大部分工程由原消防包商完成,其签章的文件(如隐蔽工程等)是否属于上述第(二)点范围,即提供的资料是否包括原包商的资料?
如果上述资料必须提供,而我方无法提供,是否导致工程无法验收?
如果我方编造上述资料,由新厂商另行签署缺失的资料,是否会导致验收合格后被撤销?并被处罚?
敬请专业人氏予以解答。谢谢!
故我司已发解约通知。与其解除合约。
现对于该问题,一方面对方拒绝返还材料,另一方面,新厂商承诺拿到消防批文。
但是,对于消防验收后的竣工报验,会否会因消防工程材料的问题受到阻碍,以及如何通过,请高人指点。
另,监理不愿意签字,怕担责任,其手上没有很多原材料设备的材料,这些材料都应在原包商手上。

